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36號原告 姜美香 被告 張詠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南投縣○○鎮○○段○○○號即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號房屋(權利範圍1/4)及坐落土地即南投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4)之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張博清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房地之價額。查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依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8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67,700元,被告部分之價值為116,925元(計算式:467,700×1/4)。上開土地之面積為89.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900元,被告部分之價值為379,870元(計算式89.91㎡×16,900×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795元(116,925元+379,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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