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57號聲請人 許佳弘
陳欣瑤 共同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 陳鴻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27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於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之簽名及提出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又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5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而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之聲請人雖記載聲請人許佳弘及陳欣瑤之姓名,然該聲請狀係由劉繼蔚律師以撰狀人之名義蓋章,聲請人欄位則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姓名,並無聲請人2人之簽名、蓋章或指印;再該聲請狀僅載:「爰委任律師,擬聲請交付審判,理由容待閱卷後補陳」,而未提出具體理由。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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