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淑卿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
1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72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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