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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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告代號AB000-A110570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