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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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債權人四通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
元整」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標的記載金額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