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彭巖傑 被告 張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日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