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989號
原告     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
被   告   晁豐 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謝韻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