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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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康橋國際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康橋公司)邀同被告乙○○及訴外人 邱耀卿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同與原告簽立「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被告康橋公司得委請原告於美金二十五萬元之限額內,循環開發信用狀及墊付外幣貨款或承兌,暨借用新台幣或外幣,並約定開發信用狀及貸款之清償期限及方法,保證人並同意願就被告康橋公司每筆貸款及墊款及其他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康橋公司即依約聲請開發信用狀及聲請融資墊款後,因欲穩定匯率成本,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聲請改為新台幣貸款,償還開發信用狀之墊款,並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二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六日止,利息按年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點零七減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按月支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又依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之約定如不依約支付利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康橋公司辦理上開貸款後,自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即未依約繳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經核算結果,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為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放款撥款傳票、短期放款帳、被告康橋公司變更登記表份及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康橋公司邀同被告乙○○及訴外人邱耀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被告康橋公司得委請原告於美金二十五萬元之限額內,循環開發信用狀及墊付外幣貨款或承兌,暨借用新台幣或外幣,並約定開發信用狀及貸款之清償期限及方法,保證人並同意願就被告康橋公司每筆貸款及墊款及其他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康橋公司即依約聲請開發信用狀及聲請融資墊款後,因欲穩定匯率成本,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聲請改為新台幣貸款,償還開發信用狀之墊款,並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四百二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二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六日止,利息按年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點零七減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按月支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又依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之約定如不依約支付利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康橋公司辦理上開貸款後,自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即未依約繳息,已喪失期限利,全部債務應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視為到期,經核算結果,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放款撥款傳票、短期放款帳各一份為証,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受償數額及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約定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未清償之借款四百二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二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負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