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被告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以上上訴人與 余青山 間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3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上訴後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據,因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因與第二項間有不真正連帶關係,應不併計算,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63,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