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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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余青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被告 景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劉昌明
郭家祺 律師被告 董明華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