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設台南市○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7,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及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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