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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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97號聲請人 陳林西鄉
蔡菁桂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麗雅 聲請人 龍千惠
龍羽辰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瑩靜 聲請人 蕭舶任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健程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林黃張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林西鄉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陳瑩靜、陳麗如、陳麗雅、龍千惠、龍羽辰、蕭舶任、蔡菁桂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項、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林西鄉係被繼承人林黃張(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於103年05月20日死亡)之子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其於103年08月07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另聲請人陳林西鄉聲請本件拋棄繼承雖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其未盡通知同順位未為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是倘日後有損害應受通知之繼承人權益,自應由其負法律上責任,附此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陳瑩靜、陳麗如、陳麗雅係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輩,又聲請人龍千惠、龍羽辰、蕭舶任、蔡菁桂係曾孫子女輩。然被繼承人林黃張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 林大樹 、 林建忠 、 陳林西珠 、 林西美 存在,且未經拋棄其等之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次親等及次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陳瑩靜、陳麗如、陳麗雅及龍千惠、龍羽辰、蕭舶任、蔡菁桂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