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楊蕙年 被上訴人 許瑞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102年度斗小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所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事件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小額訴訟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條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小額訴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以裁定駁回之;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亦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辯稱無工作能力清償債務經兩造協議,由 許雅玲 清償,然上訴人從未與被上訴人協議指名許雅玲此事,民國101年9月18日被上訴人有工作,且稱先向他母親借一次還清欠款,薪水再給家人,許雅玲主張不一次匯清,被上訴人傳簡訊為證,上訴人也回被上訴人簡訊,後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通電話說家人事先已商量只要還這樣,其餘不還,上訴人則稱你家人要我信任她,說你10月薪水沒有拿回去他都會負責,有無信任一個月就知道了,當時如非信任許雅玲,上訴人在101年10月6日與被上訴人見面時就可要求還欠款,既然沒信任早就商量確定不還清欠款,說信用要還能反悔,那張簡訊算何證物,許雅玲又怎能稱為債務人之一。會傳那通簡訊是在被許雅玲、 許春長 辱罵,不堪言語電話騷擾,迫使 敷衍 所傳,有簡訊時間可證,上訴人未與被上訴人協議由許雅玲出面全權負責,何來協議?被上訴人何來脫離債務關係?許雅玲在101年10月18日下午7時45分傳簡訊稱她沒有義務別管了,當日下午8時35分、9時19分、10時20分、11時35分、11時56分;翌日半夜12時12分、2時13、12時16分、12時44分、12時47分、4時3分、4時4分、4時18分、4時35分、4時39分、4時44分、4時55分、5時7分、9時27分,許雅玲以不堪言語辱罵及其父 許長春 猛打沒顯示號碼電話,迫使上訴人只能傳出讓他們不要再繼續辱罵的下策。上訴人沒有理由要許雅玲代還錢,許雅玲不該一直傳罵上訴人的簡訊,所以被上訴人所呈簡訊不足當證物,僅屬敷衍應對性質,並非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只是要他們別再繼續辱罵,被上訴人一直都是借貸債務人,沒有免除消滅借貸關係,既然都用隱瞞還清被上訴人欠錢莊的錢,許雅玲與其父無理由幫被上訴人不還錢,用此手段辱罵污衊的言語壓迫上訴人才是,故聲明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核上訴人所執前詞再為爭執簡訊內容並非免除債務以及許雅玲並未承擔被上訴人債務,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難認係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且小額訴訟程序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人所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已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此外,本件上訴人於102年5月23日提起上訴後,又未於20日內提出其他上訴理由書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及原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內容,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