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76號原告 許育嘉 被告 石宇辰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