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原告陳盈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亦未繳納裁判費,起訴要件顯有欠缺,起訴程式亦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要件欠缺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仍未遵期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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