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捐助章程內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所示),請依法裁定據以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其餘捐助章程條文之修訂,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亦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