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乙份附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而被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惟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