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劉漢池 即劉 楊水治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俐婷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2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所有權人為劉楊水治,已於101年12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聲請人、 劉平雄 、 劉秋雄 、 劉深基 、 劉深鏗 、 劉敕琴 、 劉優莉 及黃 劉敕雅 ,已就所繼承之財產辦理遺產分割,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103年6月9日函為證。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28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29日屆滿(末日103年12月28日為假日,延至次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范碩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1│1000││├──┼──────────────┼──────────┼──────┼───┼────┼───┤│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00││├──┼──────────────┼──────────┼──────┼───┼────┼───┤│0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440││├──┼──────────────┼──────────┼──────┼───┼────┼───┤│0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528││├──┼──────────────┼──────────┼──────┼───┼────┼───┤│000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633││├──┼──────────────┼──────────┼──────┼───┼────┼───┤│000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