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葉蒼松 法定代理人 葉楊郁 被告 蔡美惠 原告於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