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7號原告 呂慧珠
陳天鵬
一、上列原告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2.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且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然查,本件起訴狀原告欄係載明「呂慧珠」、「陳天鵬」均為原告,惟依起訴狀後附之訴願決定書則係載明訴願人僅為呂慧珠一人,並無陳天鵬,故該部分當事人是否有部分誤列情事?若有誤列,請以書狀予以說明。再若謂陳天鵬欲為呂慧珠之訴訟代理人,惟陳天鵬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所規定可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亦無從任呂慧珠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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