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 楊安柔 附民被告 曾浩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