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原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5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陳新怡

陳明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335元,及其中新臺幣16,306元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門號

債權讓與金額

電信費

補貼款

1

0000-000000

31,933元

8,512元

14,847元

2

0000-000000

8,574元

3

0000-000000

28,402元

7,794元

20,608元

合  計

60,335元

16,306元

44,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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