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5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陳新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335元,及其中新臺幣16,306元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門號
債權讓與金額
電信費
補貼款
1
0000-000000
31,933元
8,512元
14,847元
2
0000-000000
8,574元
3
0000-000000
28,402元
7,794元
20,608元
合 計
60,335元
16,306元
44,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