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