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壹個(驗前毛重零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2
3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驗前毛重0.28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上午8時、108年1月17日上午10時許施用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檢察官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352、987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得殘渣袋1個亦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705號、
108年7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7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352號卷第55頁、108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3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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