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被告王定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80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紹、王定豪等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王紹、王定豪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因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明知所販售商品係仿冒商標商品之主觀犯意,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8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016號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APPLE」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7至78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備註│├──┼────────────┼──┼───────────┤│1│仿冒「APPLE」商標排線│137│見偵卷第77頁驗證報告││││件││├──┼────────────┼──┼───────────┤│2│仿冒「APPLE」商標背蓋│6件│同上││││││├──┼────────────┼──┼───────────┤│3│仿冒「APPLE」商標手機觸│122│同上│││控螢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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