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94號上訴人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被上訴人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許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上訴人沖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