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洪芃羚洪秀貞 再審被告 李沛綺李月鳳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洪芃羚與再審被告李沛綺間因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747號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7,8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