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傑莑 原告 林家祿 原告 林家慶 原告 林怡菁 原告 曾沛璇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被告 白耀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8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