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分
號選任辯護人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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