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美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保險字第3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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