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羅細告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王 張小燕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羅細告等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養王張小燕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羅細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被收養人王張小燕(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5日簽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配偶 王正彥 之同意,爰依法聲請本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調查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收養人膝下無子,希望能藉由收養被收養人之方式,與其成立父母子女關係等情,有前開證物可憑,並經被收養人之配偶到場陳明,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不利於本生父母之情形,故本件收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