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共同 陳惠伶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趙宏昆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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