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0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002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加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6日向原告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8條、
第15條規定,被告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被告
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被
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
原告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計收循環息
。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原告除依循環息
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
片之使用。惟被告自93年10月27日起至95年1月27日止,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累計共124090元,尚積欠原告共計126741
元,及其中124090元自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2﹪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
償,迭經催討仍不置理等情。
三、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際信用
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客戶額度資料查詢單及客戶繳款狀況
查詢單、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證物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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