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
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5月10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月 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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