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來興
黃雅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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