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青石巨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樊君泰 律師被告 傑明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被告 彭歆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77號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另件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陳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駁回上訴裁定之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