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賴獻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煥雲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09,010元【計算式:700×(7238.15+7359.02)×1/2=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