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訴人 張政哲 被上訴人 許家榮
陳世洋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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