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
被 告 林克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4,58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59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