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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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
被   告  林克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4,58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59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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