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原告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被告蓮香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駿宏 被告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展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吳任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號建物及增建部分返還予原告,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民國103年4月9日函覆該建物(含增建部分)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340,800元,是本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40,800元,另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45,312元,應再補繳9,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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