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65號聲請人 周永霖 代理人 周群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1NXK006439│零股│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