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78號上訴人 陳林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仙宜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78號上訴人 陳林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