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40號債權人 簡文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謝昊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之其它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6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仍猶未提出足以釋明債權人債權是否存在之釋明文件,依所提資料債務人非謝昊恩,應是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票號AV0000000、AV000000
0號支票背面亦未有謝昊恩為背書,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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