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25號原告施政呈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林炎成 被告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交通裁決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