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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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原告 賴麗貴 被告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3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0月23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244號裁定駁回抗告,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卷宗在卷可稽,則原告自應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馥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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