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53號上訴人 施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莊榮兆 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委任莊榮兆為訴訟代理人,因莊榮兆未具有律師資格,故本院認其不適宜代理本件訴訟。又莊榮兆在本院審理時,已以其受讓上訴人部分債權,對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上訴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獲准,已得為有利上訴人之訴訟行為,自無必要再准許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陳瑞水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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