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叄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文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4年7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5日│103年6月16日晚上10時40│103年6月22日││││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520號│第1520號│第219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772號(編號1至5定應│第1772號(編號1至5定應│第177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年6月2日│102年11月25日│103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246、18924、20676號│偵字第102號│16931、207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6、│103年度審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1506號││實││2404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4年1月20日│103年10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6、│103年度審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1506號││決││24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28日│104年3月2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受刑人所犯此部分罪刑,│││第1772號(編號1至5定應│第1772號(編號1至5定應│係經臺中地院判決確定,│││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未與編號7至15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436號指揮書認編│││││號6至15定應執行刑9年5│││││月,尚屬有誤。│└────────┴───────────┴───────────┴───────────┘┌────────┬───────────┬───────────┬───────────┐│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8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931、20779號│16931、20779號│16931、207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受刑人所犯編號7至15係│受刑人所犯編號7至15係│受刑人所犯編號7至15係│││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臺中地檢104年│9年確定;臺中地檢104年│9年確定;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436號指揮書│度執更字第2436號指揮書│度執更字第2436號指揮書│││認編號6至15定應執行刑9│認編號6至15定應執行刑9│認編號6至15定應執行刑9│││年5月,尚屬有誤。│年5月,尚屬有誤。│年5月,尚屬有誤。│└────────┴───────────┴───────────┴───────────┘┌────────┬───────────┬───────────┬───────────┐│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1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931、20779號│16931、20779號│16931、207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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