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選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選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0歲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選易字第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5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張家瑛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