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379號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六十四年間結婚,詎婚後被告經
常賭博,不工作賺錢養家,均由原告一人負擔家計,被告亦給付房屋之租金,原告不堪忍受而於七十七年間搬回娘家另行生活,兩造間已無夫妻感情,難以繼續維持婚姻,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蘇青珍
乙、被告方面: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並同意離婚。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二份為憑,並經證人蘇青珍證述明確,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確已使兩造之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故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與原告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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