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炬岡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炬岡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六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提出炬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登記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蓋因炬岡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且又未經辦理清算程序,應以其全體股東代表公司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不為補正行為,無從確認該公司全體股東為何人,致使後續程序無從進行,故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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